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陈晓华团队案例部分

北京刑事律师陈晓华团队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15有期徒刑,成功辩护后二审判7年有其徒刑

时间:2023-09-06 11:36:09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上诉人周某某从事药品经营,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强,具有成瘾性。但是它没有明确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上诉人先后多次向被告人程某某、余某某、殷某某及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然后再通过互联网、QQ群发布,采用快递送货、银行结算等方式,将上述药品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侦查机关调查,认定上诉人共贩卖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15320支,每支规格为2ml;0.1mg,根据《非法药物这算表》折合成海洛因为61.28克,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条款的规定,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查获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910支并依法扣押。另查明,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追缴人民币51000元。

二、团队律师合议主要观点

1、枸橼酸芬太尼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不是刑法意义上

的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按(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该条例所称麻醉药品是指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述三机关于2007年颁发的现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列入有123种麻醉药品(注: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芬太尼及其可能存在盐和单方制剂,共列入13种,但是并不包括本案涉及的枸橼酸芬太尼。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将枸橼酸芬太尼纳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目录,它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上诉人买卖该毒品的行为不应该为贩卖毒品罪。

2、涉案药品均被用于临床手术,没有流入吸贩毒人员手中。略。

三、法院裁判观点

终审裁判认为:虽然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毒品成为吸毒者吸毒的替代品情况正逐年增多,但同样也在医疗上广泛使用,实际亦有少部分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具体的贩卖数量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擦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次以及第(三)项第五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范畴,故此,原审人民法院的量刑相对较重,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附判决书: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律师咨询:13311377991(微信同号)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