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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2-12

行贿罪的认定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行贿罪的认定条件需要满足的要求有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客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  一、行贿罪的认定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构成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二、行贿罪量刑标准是哪些  最新刑法行贿罪量刑标准是如下: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罪犯能否假释  行贿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但前提是要符合假释的条件:  1.假释的主体必须是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接受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务人员,并且有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并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假释;  3.不是累犯。
082022-12

刑事拘留30天会提前放人吗

  刑事拘留30天有可能会提前放人,刑事拘留不一定要坐牢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坐牢具体需要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确定的。  一、刑事拘留30天会提前放人吗  刑事拘留30天有可能会提前放人。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发给释放证明。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要坐牢吗  刑事拘留不一定要坐牢,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最终判不判刑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需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判刑。  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刑事拘留家属应该怎么做  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聘请律师,并且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082022-12

取保出来了还会坐牢吗

  取保出来了是否还会坐牢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后,公安机关发现其不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须坐牢。  一、取保出来了还会坐牢吗  取保出来了还会坐牢,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保释在我国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取保候审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用坐牢,如果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被逮捕执,执行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问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标准  1.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  2.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提醒您,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  取保候审期限的时间是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082022-12

拘留所最长羁押时间是多久

  拘留所最长不超过20天,一般情况下是15天。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暂缓并停止执行。拘留所与看守所羁押对象的区别是拘留所所针对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而看守所所针对的对象是被依法刑事拘留的人。  一、拘留所最长羁押时间是多久  在拘留所中的是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天,一般情况下是不超过15天。有多种违法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话,先是分别决定具体的处罚,之后再合并执行最后的处罚。这个时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二、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提醒,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三、拘留所与看守所羁押对象的区别  拘留所与看守所羁押对象的区别是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同时触犯了多项法规,并罚后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082022-12

未成年人如何处理盗窃罪行

  未成年人处理盗窃罪行首先需要确认好未成年人在案发时的年龄,若是案发时已经达到十六周岁的,便可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是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的,则不构成犯罪。  一、未成年人如何处理盗窃罪行  未成年盗窃案的处理方法是:  1.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在盗窃罪的量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应对被指控盗窃罪  发生盗窃案的应对方法有:立即报案,保留现场;及时检查自己的丢失物品,若可以及时挂失的物件尽快挂失;向警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配合调查。提醒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三、是否存在可能通过盗窃罪的保释  是存在可能通过盗窃罪的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082022-12

醉驾致人命案件,量刑标准是什么

  醉驾致人命案件,量刑标准是结合实际案情确认构成的具体罪名,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低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醉驾留有案底无论几年都不可以消除的。  一、醉驾致人命案件,量刑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量刑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醉驾案底几年后可消除  醉驾案底无法撤销。案底是终身的,即使档案销毁了也不能消除。被判处拘役的,属于犯罪。犯罪案底无法消除。因为犯罪案件的卷宗要形成档案,保存备查。即使相关档案材料到达保存期限需要销毁,也会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醉驾和酒驾的区别  提醒您,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如下:  1.认定标准不同:酒驾是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醉驾是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2.处罚标准不同:  (1)酒驾的处罚标准:驾驶人在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为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出现再次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则有关部门会处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的处罚标准:驾驶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驾驶人至酒醒,处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五年内不可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142022-09

认定诽谤罪的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认定诽谤罪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认定诽谤罪的标准是什么  1、为了更好地认定诽谤罪,需要准确认定诽谤行为。即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可能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诽谤罪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需要达成情节严重的程序,否则不构成犯罪。  (1)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情节轻微的诽谤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诽谤罪怎么赔偿  赔偿涉及到民事问题,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精神受到损失的情况来确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案例:  2002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到太仓市一较大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自诉人)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借款50万元。黄某因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同意借款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此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用该企业女员工曹乙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大字报称:“黄某与该企业三名女性时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与时某有一私生子;黄某在汽车里同女人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抓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挽救一下黄某,不要让他再破坏自己与曹乙的恋爱关系等等。”杨某叫人把以上内容抄成大字报,于2002年11月18日凌晨,把上述内容的4张大字报分别贴在黄某个人公司的大门外、该公司员工公寓大门外、该镇政府大门外、及该镇菜场大门外。黄某在次日早上发现大字报后,即派人揭下。  黄某了解到大字报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这些大字报是我贴的,大字报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杨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诽谤罪。1、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某与相关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存在大字报上所写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杨某并非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说明黄某的生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大字报之前己是众所周知,大字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其行为己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所举证人证言内容均没有直接证实大字报内容是确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也已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应认定这些事实是虚构的;被告人杨某采用贴大字报的手段,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足以并己经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  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42022-09

刑事犯罪诉讼时效期是多久

  刑事犯罪诉讼时效期是多久?对此,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量刑而定。  一、刑事犯罪诉讼时效期是多久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量刑而定,如果最高量刑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究时效是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怎么办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2)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犯罪诉讼时效期是多久的相关知识,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42022-09

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现在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们有时候会看见有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侵占财务,那么你知道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要想构成职务侵占罪,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点: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职务侵占罪,听起来就有点公款私用的味道,人民群众是不会支持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罪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主体要求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体量刑处罚的时候,也是需要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  二、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职务侵占罪的判刑结果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知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42022-09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况还是非常多的,不少人由于防范心理较低,给拐卖犯造成了可趁之机,那么你知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吗?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②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③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1、新刑法将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设立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之中,取消了绑架妇女儿童罪。把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 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量刑情节。  2、“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 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3、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拐卖儿童 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 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以上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的相关法律知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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