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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怎么判处?

日期:03-14 10:43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怎么判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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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1、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法院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法院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2、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案例:

【典型案例】

张某某,男,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该集团下属物流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物流公司与B市甲公司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及仓储等服务。2014年1月,物流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货物堆存于乙公司货场,并实际堆存价值1亿余元货物。2014年12月,因乙公司经营发生问题,甲公司堆存乙公司货场的部分货物出现被强行提货、抢货情况。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多次与张某某商谈货物监管、转仓问题,但张某某在未征求物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未向集团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片面采纳社会律师意见,个人擅自作出放弃监管、不接受转仓的决策,导致甲公司货物被盗抢。经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9000余万元且无法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2018年1月,A市纪委监委对张某某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明知该货物仓储监管事项属于物流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采取措施可以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却片面听信律师意见,做出放弃监管、不接受转仓的错误决策,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可以认定其失职。但张某某作出的错误决策是过于相信律师的意见,其失职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作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与甲公司《贸易物流服务协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做出放弃监管、不接受转仓的错误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达90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与甲公司《贸易物流服务协议》过程中,违反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仓储货物监管问题未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未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就做出放弃监管的决策,最终导致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不负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了分歧。有意见认为,张某某在仓储货物出现问题后,在咨询律师意见后作出了相应决定,至少履行了部分职责,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从表面上看是完全履职还是部分履职进行僵化的判定,而要将行为人的失职行为置于其整个履职过程中进行综合评价,来确认不负责任的严重程度。

就本案而言,《贸易物流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物流公司应当提供仓储服务,客观上物流公司也安排了人员驻场监管,而在双方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被强行提货、抢货的情况下,物流公司的正常操作应当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保障货物安全,避免经济风险。事实上,物流公司只要采取报警、转仓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公司遭受的损失。在甲公司多次要求物流公司对货物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草率决定放弃监管,在货物被盗抢时不制止、不报警、不转仓,最终导致物流公司90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领导人员,张某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但却偏听偏信、一意孤行,在货物被盗抢时没有采取起码的避险措施,几乎到了麻木的地步,使损失由风险变成必然,其行为应当认定达到“严重”程度,并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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